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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苏丹红"事件首犯获刑15年 两被告均不服判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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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 谭伟棠、冯永华两人均不服判决,认为自己只是违反相关食品卫生规定,并不构成违法。曾强 慧莹 摄

苏丹红案两名被告被带上法庭,法警为其打开手铐。《南方都市报》记者 方谦华 摄

   中广网北京8月27日消息  昨日上午,从去年2月起一直备受媒体与公众关注的“苏丹红”事件有了新的进展,被称为国内“苏丹红”唯一源头的广州田洋食品有限公司(下称田洋公司)、广州市食品研究所服务公司(下称服务公司)的法人代表谭伟棠、总经理助理冯永华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、由广州中院一审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十年,并分别处以230万与100万的罚款。
    
  鞋油色素用于食品添加剂

    2005年2月18日,英国食品标准署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亨氏、联合利华、麦当劳、可口可乐等30家企业生产的可能含有致癌物“苏丹红一号”的产品清单。3月4日,北京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向新闻界通报,北京市有关部门日前从亨氏辣椒酱中检出“苏丹红一号”,其源头迅速被锁定为田洋公司生产的“辣椒红一号”。成立于1998年的田洋公司和成立于1988年的服务公司事实上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,其经营范围主要是生产和销售辣椒油、辣椒粉等产品的复合食品添加剂。

    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,从2002年3月开始,由于有客户称田洋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颜色不够鲜艳,谭伟棠开始指使冯永华购买化工色素以达到给产品“着色”的目的。在冯永华购得化工原料油溶黄、油溶红之后,只有高中文凭、没有任何职称的谭伟棠作为公司产品的研发人员,在没有对成分进行安全检测和申请批准使用的情况下,就将油溶黄、油溶红作为配料加入到食品添加剂当中,生产出田洋牌“辣椒红一号”复合食品添加剂。同时还以“辣椒红一号”为基础,生产出“辣椒红二号”、“饼四号”、“天然巧克力色素一号”等复合食品添加剂。

    从2002年4月至2005年3月,田洋公司生产了含有“苏丹红”的“辣椒红一号”等食品添加剂24.35万公斤,销售23.93万公斤,销售金额人民币444.9万元。法院表示,将主要用于皮鞋油、地板蜡的化工色素掺入食品添加剂之中,是典型的掺杂、掺假行为。
    
  两被告均不服判决

    在庭审时,谭伟棠表示国家质监总局对苏丹红一号的检测标准在2005年3月29日出台,在此之前,国家对此并没有明确的标准,作为生产者的他也无从得知自己的产品含有苏丹红,同时在检察院所指控的3年的时间里,公司从来没有收到过任何投诉,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对人体造成危害,因此自己只是违反了国家相关的食品卫生规定,并不构成违法。

    但是法院并没有认定这一辩解。法院表示,食品产品关系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健康甚至是生命安全,是国家必须高度关注的公共管理要务,目前我国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了严格的目录管理制度,但是谭伟棠、冯永华在明知油溶红、油溶黄不在目录之内的情况下,依然将化工色素掺入食品添加剂中,已经构成犯罪,应依法惩处。

    在听到判决后,谭伟棠、冯永华两人均立即表示上诉,而谭伟棠的母亲和冯永华的妻子情绪激动,均称量刑过重,谭伟棠的一位亲属对记者表示,他们将会坚决上诉。(李静睿)

来源:南方日报    责编:张春梅    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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